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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彩票2024-04-02

时代意识·视角独特·方法自觉******

  时代意识·视角独特·方法自觉

  ——《青年亚文化的时代表征与引导对策研究》评介

  作者:韩庆祥(中央党校一级教授,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专家工作室领衔专家)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青春孕育无限希望,青年创造美好明天。一个民族只有寄望青春、永葆青春,才能兴旺发达”。青年是整个社会力量中最积极、最有生气的力量,国家的希望在青年,民族的未来在青年。卜建华教授的专著《青年亚文化的时代表征与引导对策》的主要内容就是学习和研究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思想教育工作系列论述的一些认识和体会,该书紧扣青年、青年亚文化、有效引领这三个关键词,通过梳理和分析现阶段青年亚文化的时代表征与青年网络社会生活方式,审视青年亚文化在自媒体时代的时代表征与发展态势,提出了青年亚文化引导的具体措施,这对我们加强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强化青年思想政治教育、着力培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首先,为做好高校意识形态安全工作提供了新的时代意识。马克思指出:“问题就是公开的、无畏的、左右一切个人的时代声音。问题就是时代的口号,是体现自身精神状态的最实际的呼声”。任何时代都有自己的命题,只有科学地、辩证地把握和认识这些困难,才能够把我们的社会推向前进。当前网生代青年正处于人生成长的关键时期,知识体系搭建尚未完成、价值观塑造尚未成型、情感心理尚未成熟。必须要有问题意识,立足于网络信息时代与青年群体的精神需求,面对青年亚文化所体现的时代样态类型,需要科学的教育引导,使其具备与时代发展相适宜的核心素质,才能不负伟大时代赋予的崇高使命与时代重任。青年亚文化是一种集娱乐、批判、建构于一身的复杂意识形态体系,是青年群体中不同于社会主流文化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的集合,是青年群体在生活方式、思维观念、行为方式、精神品格、心理特征、话语体系等不同于社会主流文化的综合体现。把握青年亚文化,既要审视青年自身实际,分析青年网络亚文化特征,又要跳出青年看青年,从时代的高度观照青年网络亚文化发展环境与奋斗精神培育状况,注重从社会大系统中聚焦青年亚文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新时代标注了青年发展的历史方位,为青年亚文化的引领指明前进方向、注入强劲动力、涂抹上靓丽底色。新时代需要新青年,只有具备与时代发展潮流相匹配的素质,以昂扬向上的姿态踏上新的长征路,才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放飞青春梦,展现新气象。本书介绍了青年亚文化的时代表征与引导对策,分析了其对意识形态功能的两面性和不可预测性,提出了具体的措施与机制。尽管不同类型的青年亚文化之间缺失严密的逻辑性,但从整体上看做到了时代意识导向下的主题明确,各高校可以充分借鉴相关研究内容,着力引导青年亚文化的理性发展,为做好高校意识形态工作提供坚强保证。

  其次,为审视网络亚文化背景下的青年政治社会化提供了新的独特视角。一本书的新视角会让读者耳目一新,萌发读下去的冲动;一本书的视角创新能够带给读者思考,增长知识和智慧。视角创新,就是是否凝练反映时代标识的新概念、能否提出符合时代发展趋势又合乎情理的新观点。政治社会化是青年成长过程中的关键性阶段,青年政治社会化要求青年个体树立和培养与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相近的社会价值观,并逐步促使青年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者。本书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政治学、社会学、法学等多学科的理论与方法,全面研究了青年亚文化的时代样态呈现、主要内容及现实途径。围绕青年这一青年亚文化的参与主体,强调青年亚文化样态呈现与青年政治社会化历程高度统一。以上概念和观点,思路清晰,逻辑严密,观点鲜明,对我们深入研究、理解思考当前网络文化背景下的青年政治社会化提供了一个新视角,耐人寻味、引人深思,体现了本书的“时代感”“厚重感”。

  最后,为增强高校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提供了新的方法自觉。方法论是一种解决实际问题、立足于社会生活为目标的思想体系和系统,问题意识与视角创新都离不开方法自觉。纵观整本著作,处处体现着作者发现问题、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具体包括:大德育观、个人访谈法、系统观点等。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网络是重要阵地,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是重要途径。对于网络阵地,主流意识形态不占领,非主流意识形态就会去占领。青年网络亚文化作为文化的一种形态,作为自媒体时代青年群体的网络化社会生活方式,必然受全球化和网络化的影响,这种影响是积极与消极、正面与反面、机遇与挑战的统一体。与以往相比,现阶段的青年在国家观、道德观、自我观等方面有着独特的表达方式和行为倾向。碎片化、短暂化、融合化则是青年亚文化在自媒体时代下的样态类型与文化表征。边缘与主流的互动、从抵抗性的消解与娱乐性的增强、从自我表现、自我满足转向自我愉悦,构成新时代青年亚文化发展的态势。本书深入阐述了青年亚文化的时代表征与长效教育资源特性,对于我们借助青年亚文化的发展态势,丰富其教育引导功能、鼓舞激励功能、重塑思想政治教育功能,具有深厚的现实针对性和丰富的实践指导性。

  青年是国家的未来,肩负着重大的历史使命,青年兴则国家兴,青年强则国家强。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青年亚文化的发展轨迹中,有利于促进青年群体的健康发展。所以,对于青年亚文化,既要尊重青年群体的需求性和创造性,也要发挥这一文化的积极效应,提升青年群体的自我价值认同感。与此同时,需要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和提炼青年亚文化的优点,将这些优点融入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构当中,通过多种多样的信息渠道,不断提升主流文化的传播力,充分发挥青年亚文化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辅助功能,以多样化的语言风格满足不同社会文化主体的需求,从而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青年网络亚文化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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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第一天就摔伤,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要不要赔?******

  上班第一天摔伤 公司赔了10万元

  阅读提示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试工期”“试岗期”以及“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等,不是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的借口。建议用人单位在“社保空档期”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用工风险。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上班第一天就摔伤,公司要不要赔?这是前不久发生在湖南湘阴的真实案例。最终,湘阴法院判决公司对摔伤的员工赔偿10万余元。

  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到底冤不冤枉?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综合来看,在“倾斜保护原则”下,我国的劳动法更倾向于保护弱势劳动者利益,兼顾用人单位利益。

  上班第一天摔成八级伤残

  事情发生在2021年6月9日。老杨应邀前往当地一家建设公司从事装模工作。他和公司提前约定,工资按天发放。没想到上班第一天,他就因施工过程中脚下打滑,不慎摔伤了右手。后经工伤鉴定,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赖以生存的右手致残,老杨觉得很倒霉。事发后,老杨与公司就赔偿事宜沟通,但未达成一致。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后,仲裁委裁决公司赔偿老杨107498元。老杨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老杨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

  而在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上,法院认为,因老杨是临时工,又在上班第一天受伤,不能举证证明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因此,仲裁委以该公司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4931元,作为杨某工资计算工伤赔偿数额,符合相关规定,应予认可。

  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向老杨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07498元。记者了解到,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公司已向老杨赔付全部金额。

  “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理应被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办案法官表示。

  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

  记者调查发现,在面对类似老杨这样的劳动者的不幸遭遇时,法院往往会在贯彻公平、公正原则前提下,对劳动者依法予以倾斜保护。

  同样事发湖南,同样是上班第一天受伤。在长沙天心区从事外墙灯具安装工作的刘某,工作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鉴定为九级伤残。

  公司认为刘某刚上班第一天,双方还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无法购买工伤保险,其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刘某虽仅工作一天,但不影响对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刘某18万多元。

  即使上班第一天路上出了意外,也属工伤。2017年,小陈成功应聘昆山某电子厂。去厂里报到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电子厂认为,出事当天小陈并未到厂里办理入职手续,也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自然就没工伤一说;公司并非不给小陈缴纳工伤保险,而是因为他没来报到,双方还未建立劳动关系,厂里没有义务帮他缴。

  但法院最终认定,因电子厂未为小陈缴纳社保,小陈发生工伤,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电子厂承担给付责任。最终判该厂赔偿小陈11万多元。

  如果入职第一天就离职,且回家途中死亡,算不算工伤?答案是:也算。同样是2017年的事:王某与悦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另一家公司工作。入职第一天,王某提出辞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不料当天下午,王某骑电动自行车被货车撞倒,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王某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两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视为下班。且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不等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关键

  “这些案例有两个常见的争议点:一是双方劳动关系的确立,二是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帅分析。

  吕帅告诉记者,无论劳动者是“上班第一天”或是“未转正”,只要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特征,那么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

  实践中,为了相互了解、选择,有的企业会为新员工设置“培训期”“试工期”“试岗期”等期限。但也有不合规企业借此推卸劳动用工的法律责任,不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员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企业便以“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为由,试图逃避工伤赔偿责任。“其实试用期对劳动者的影响仅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和工资待遇方面,对工伤待遇没影响。”

  此外,很多企业会选择在员工转正后缴纳社会保险,或当月入职、下月办理社保登记。吕帅认为这种做法不但不能为企业省多少钱,还可能带来无法预期的后果。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转正后缴纳社保的操作显然违法;当月入职、下月办社保的操作看似不违反法定时限要求,但殊不知,30天之限是法律给予用人单位的最长宽限期,并非不缴纳社保的免责期限。”吕帅举了一个现实案例:2020年10月,上海某公司因工期紧张,加急招聘了操作工李某,当晚李某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不料工作两个小时后猝死。事后,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

  “这就是一起典型的反映‘社保空档期’的事件。”吕帅建议,在“社保空档期”,企业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风险。他同时提醒劳动者,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并以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应准备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医药费发票及证明双方存在用工事实的相关证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报记者 王鑫 方大丰 本报通讯员 刘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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